GBT 38924.2-2020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 第2部分 低温试验.pdf
GB/T 38924.2-2020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第2部分∶低温试验
1 范围
GB/T 38924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轻小型无人机(起飞重量在0.25kg~150kg之间)系统(含飞行器和地面站)低温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设备和仪器、试验过程、试验中断和恢复、试验结果评定和试验报告。
本部分适用于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低温环境影响的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以此来确定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对低温环境的耐受能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924.1—2020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924.1—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低温贮存温度 storage low temperature
在贮存或暴露于气候极值期间,设备预期通常会暴露于其中的最zui低的地面温度。
3.2低温工作温度 operating low temperature
设备正常暴露于其中并要求工作的最zui低温度。
4 试验条件
4.1 低温贮存试验条件
4.1.1 概述
除另有规定外,低温贮存试验应按照下述试验条件进行。
4.1.2 试验温度
按有关文件确定低温贮存试验温度,若相关文件未规定低温贮存试验温度,则根据设备预期使用的地域从表1中选取试验温度值。
4.1.3 试验持续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低温贮存试验持续时间为受试设备达到温度稳定后再保持24h。
4.1.4 温度变化率
除另有规定外,温度变化速率≤3℃/min。
4.2 低温工作试验条件
4.2.1 概述
除另有规定外,低温工作试验应按照下述试验条件进行。
4.2.2 试验温度
按有关文件确定低温工作试验温度,若相关文件未规定低温工作试验温度,则根据设备种类及其使用的环境从表2和表3中选取试验温度值。
4.2.3试验持续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低温工作试验持续时间为受试设备达到温度稳定后熊续保持2h,然后按照设备性能标准进行功能性能测试所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