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924.8-2020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 第8部分:盐雾试验.pdf
GB/T 38924.8-2020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第8部分∶盐雾试验
1 范围
GB/T 38924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轻小型无人机(起飞重量为0.25kg~150kg)系统(含飞行器和地面站)盐雾环境的试验条件、试验设备和仪器、试验过程、试验中断和恢复、试验结果评定和试验报告。
本部分适用于在贮存和使用过程中会受到盐雾影响的民用轻小型无人机(起飞重量为0.25kg~150kg)系统(含飞行器和地面站),以此来确定民用无人机系统长期暴露在盐雾大气中或在正常使用中耐受盐雾大气的能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924.1—2020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HB 6167.12—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2部分∶盐雾试验
3 试验条件
3.1 受试设备
3.1.1 受试设备要求
受试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受试设备技术状态应与提交的产品资料内容相符;
b) 受试设备数量应满足试验要求,受试设备至少需要1套;
c) 受试设备应有企业合格证等质量检验证明。
3.1.2 设备分类
根据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在盐雾环境的使用要求进行分类,应分为∶
a) 长时间在内陆环境条件下作业或偶尔会在沿海地区环境条件下作业的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
统,确定为A类设备;
b) 长时间在沿海地区环境条件下作业的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确定为B类设备。